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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形式(一)——接收毕业生
作者:国防生新闻小组  加入时间:2006-04-27 11:27:56  来自:互联网
 
根据总政治部下达的接收大学生计划,将志愿参军且符合条件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接收到军队来,办理入伍手续后任命为军队干部。
   
3.1 范围和基本条件


① 政治思想表现:政治思想好:要把献身国防意志是否坚定, 作为接收的首要条件, 优先考虑党员、院系学生干部; 优先考虑受表彰的对象,如院系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等;优 先考虑团结协作精神强的学生。组织 能力强:参与院系以上大型活动和社会实践的学生。学 生党员、院系三好学生和学生干部要占接收总数的70%以上。思维表达好:思维敏捷,语言、文 字表达能力强, 口齿清晰。气质体魄强:五官端庄,体格健壮,气质良好;有朝气,性格不过于 内向;有适应部队的爱好特长。                                                
  ② 生源种类:接收对象必须是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统一考试 录取,实行统一派遣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要求毕业当年取得相应学位。结业、肄业和委培生、自费生、成教生、自考生、封闭班、专升本学生不接收。主要接收电子、通信、 计算机、雷达、医疗、财会、机械工程、法律、中新闻等专业毕业生。接收对象专业按理工类 50%,文史类35%,其它类15%。补充到兵种指挥岗位的地方大学生要优先接收理工类学生。
③ 身体条件:仪表端庄,气质良好,身体健康,符合 《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 员体格检查标准》补充到指挥岗位的毕业生,裸眼视力4.6以上,或矫正视力每一眼4.8以上 补充到技术岗位的毕业生,裸眼视力4.5以上,或矫正视力每眼4.7以上,男性身高在1.68米 以上,女性身高1.60米以上,无传染性疾病。特别优秀的本科生或研究生,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 下,其视力、身高标准可适当放宽。本科生年龄不超过25岁(截止当年7月15日,下同);硕士 研究生一般不超过30岁; 博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3岁。                                         
     3.2 补充方向   
    直接接收的地方高校毕业生,经批准入伍后,到军队院校进行半年或一年左右的军政训 练,再补充到广州军区所辖的驻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五省的作战部队、省军区系统 和医疗、教学、科研单位以及驻港澳部队任职。补充到指挥岗位的,到基层单位任职2年后, 根据个人的基本素质、 德才表现适时调整职级和岗位。
   3.3 职级待遇   
被批准入伍的地方大学生,享受与军队院校同等学历毕业学员同等待遇。补充到指挥岗 位任排长的本科毕业生,定为副连职二档,授予中尉军衔;时间从入伍当年7月15日算起;补充到技术岗位、人武部、各级机关任职的本科毕业生,实行见习期一年,享受排职三档,少尉 待遇,见习期满后定为副连职二档,授予中尉军衔。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按总部有关规定确 定相关职级待遇。
   3.4 报名和签约
    主要程序是:报名,军队组织学生体检,军队对接收对象进行考核和审, 学生、学校与军队三方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时间一般在15天左右。学生报名时,需递交自荐材料应注明: 身高、视力、籍贯、出生年月、特长爱好、学习成绩、发表文章或获科技成果奖数目、政治 面貌等内容。
3.5 复查复审及淘汰原则
◆资格审查   
① 接收对象的范围按三总部[1998]政联字第3号《军队接收地方高等学校毕业生工作暂行办法》第三条有关规定执行。军队院校国民教育班学生、专升本本科学生、预科生、留级生 及封闭班学生予以淘汰。
② 报到时无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派遣证(原件)之一者予以淘汰。   
③ 超过报到时限7天,档案仍未寄送到学院或要件不全的予以淘汰。   
④ 无正当理由未按时报到者予淘汰;有特殊原因,未经军区或学院批准推迟(最多不超过7天)报到的,予以淘汰。   
⑤ 年龄要求按三总部[1998]政联字第3号《军队接收地方高等学校毕业生工作暂行办法 》相关规定执行。 截止时间为当年7月15日(含),特别优秀的、医科类和少数民族大学生可 放宽1-2岁,累计放宽不超过2岁。不符合规定年龄的予以淘汰。   
⑥ 未按程序考核的予以淘汰。
◆政治审查
政治条件严格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总政治部[2001]政联字第1号文件《关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和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政治条件的规定》精神执行。有以下表现 者予以淘汰:   
① 参与法轮功及其它非法组织的;   
② 在校期间违犯校纪校规受纪律处分的;   
③ 直系亲属有攻击、危害党和国家言行,本人不能正确对待,对党和国家的现行政策 有抵触情绪的;
④ 报到后,犯有重大政治思想问题的;   
⑤ 培训期间,本人申请退学,经教育无效者。
◆体格检查
身体复检按《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和军区《关于依托普通高等教育选拔培养军队干部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标准执行。
以下几种情况予以淘汰:   
① 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如疥疮、肺结核、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肝功能不正常(谷丙转 氨赖氏法可放宽60单位以内)等。   
② 患严重影响学习训练疾病的,如心率不正常(小于50次/每分钟或大于110次每分钟)、 肢体畸形、重度精索静脉曲张、重度下肢静脉曲张等。   
③ 身体意外性损伤,30天内不能治愈参加正常训练。   
④ 体质极度虚弱和体重严重超标者。   
⑤ 视力和身高:指挥类干部每眼裸视力4.5以下(不含4.5), 技术类干部矫正视力4. 8以下(不含4.8)的;男生身高,指挥类干部168厘米以下(不含168厘米),技术类干部165 厘米以下(不含);女生身高,指挥类干部160厘米(不含)以下,技术类干部158厘米以下( 不含)。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适当放宽:   
A 参加省级以上各类竞赛获二等奖以上的;   
B 获得校以上优秀大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毕业生的;   
C 获得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   
D 有特殊贡献、才能或技能的、经军区批准可放宽;   
⑥ 较大面积的白癜风、瘢痕、黑色素痣、色素沉着、血管瘤,影响军人形象等。   
⑦ 红绿色弱、色盲有及患有重度腋臭。
    3.6 继续教育   
    毕业生与广州军区签订协议后,当年仍可报考研究生,但必须报考与广州军区签定了共 同培养军队干部协议高校的本专业或专业研究生。毕业后,按规定先办理入伍手续,以在职干 部身份脱产学习。补充到指挥岗位的,保留学籍1-2年后返校学习;补充到专业技术岗位的,可实行本、硕连读,具体由军队用人单位视情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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